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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看你签的竞业合同里面有无“竞业保证金”的条款, 就是你在和公司签竞业合同时, 公司要和你商谈,要求你在公司要求的时限内不得 到竞争公司工作...
竞业限制起源于公司法中的董事、经理竞业禁止制度。目的是为防止董事、经理等利用其特殊地位损害公司利益,各国公司法都规定了董事经理的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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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什么是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同意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也就是说,竞业限制条款规定,劳动者离职后不得在约定的竞业限制期内进入与本单位有业务竞争关系的单位。 其次,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单位应当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拒绝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同时,对于竞业限制协议,单位有单方面任意解除权。 第三,竞业限制协议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唯一能够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协议/另一个条款是服务期条款。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其他从事同类业务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不得超过两年。 明确规定竞业限制期限的约定标准不得超过两年。
竞业限制是用人单位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知识产权权利归属协议或技术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即: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限制时间由当事人事先约定,但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条款在劳动合同中为延迟生效条款,也就是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法律约束力终结后,该条款开始生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保密事项。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按月给予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劳动合同终止或者终止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或者自行开业生产或者经营类似产品、从事类似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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