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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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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当事人因对金融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有关行政规章与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的,可以参照适用。
因票据质权人以票据再行背书质押或者背书转让引起纠纷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背书行为无效。
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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