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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决策事项,由市长指定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多个单位的,可以指定牵头承办单位...
本市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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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是指由市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这些事项主要包括:(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二)编制和修改各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和公共服务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三)编制财政预算,研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重大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等;(四)研究和确定城市建设、土地管理、资源开发利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文化卫生、科技、住房保障、人口和计划、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措施;(五)审议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国有、集体企业重组改制等重要事项;(六)制定和修改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七)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的确定和调整;(八)市政府工作报告;(九)市政府重要的奖惩决定;(十)依法需要由市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涉及决策事项的,除适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外,还适用本规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决策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方案,并分析各备选方案的利弊。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确立,应当遵循下列规定:(一)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二)分管副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三)辖市(区)政府或者市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五)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合理决策建议,由有关单位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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