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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解决的具体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这个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写明以下事项: 第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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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土地纠纷问题,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一、和解。即你们自行协商解决。你们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你们对争议的事项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能。是否行使处分权能、何时行使处分权能以及以何种方式行使处分权能概由你们自行决定。二、调解。你们可以委托村委会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习惯、道德、法律等规范),在你们之间沟通信息,摆事实明道理,促成你们相互谅解、妥协,从而达成最终解决纠纷的合意。三、仲裁。所谓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参与下,依法对民事纠纷居中审理并制作一定法律文书平息冲突的方法。仲裁属民间性质。仲裁的基础是当事人的合意。也就是说,提交仲裁必须以双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否则,仲裁程序不能启动。在通常情形下,仲裁庭成员也由当事人选任。四、诉讼,即“打官司”。相对于人民调解、当事人自我平息、单位(或部门、社区)处理和仲裁机制而言,民事诉讼是典型的公力救济形式。这种公力救济的最大特点是具有特殊的法律强制性。民事诉讼还是国家处理民事纠纷的最有效也是最后的手段。
农村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案件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增加、生活区域边界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背景下,缺乏监督是造成这种情况的制度原因,土地市场价格持续上涨、房屋拆迁补偿是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审理此类案件时,应考虑案件情况,并进行不同的处理: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销售,发现无欺诈、明显不公平的,确定房屋销售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第二,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以认定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未履行合同或者继续使用房屋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调解。第四,买方应当按照实际使用房屋和保持有关部门的权利。第五,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将房屋出售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合同实际履行,买受人实际居住使用房屋的,认定合同无效的,应当充分考虑合同无效对双方利益的影响和各方的过错责任,特别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拆迁、补偿而获得的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与原销售价格的差异而造成的损失;其次,买受人已经重建或扩建房屋的,应当补偿其附加值。
农村宅基地房屋纠纷常见的有以下几种:一、房屋权属的确定,即哪些人是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应综合考虑土改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用地审批等文件上核定的人员以及房屋新建、翻建、改扩建等情况来确定宅基地房屋的权利人。第二、补偿款的归属,农村宅基地房屋的动迁补偿一般分为地上建筑物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地上建筑物补偿应当归房屋权利人,宅基地使用权补偿一般由该户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人共有。第三、宅基地房屋买卖纠纷,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宅基地房屋可以买卖,但是限制购房人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宅基地房屋的,房屋买卖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发生纠纷时,卖家反悔,购房人只能主张债权,而不能主张房屋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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