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有下列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可交换债...
可交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区别是发行主体、发行目的、所换股份来源及担保方式不同。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发...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Bond,简称EB)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可交换债券全称为“可交换他公司股票的债券”,是指上市公司股份的持有者通过抵押其持有的股票给托管机构进而发行的公司债券。 该债券的持有人在将来的某个时期内,能按照债券发行时约定的条件用持有的债券换取发债人抵押的上市公司股权。可交换债券是一种内嵌期权的金融衍生品,严格地可以说是可转换债券的一种。 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试行规定》,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股东可以用无限售条件的股票质押发行债券进行融资。对发债主体而言,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推出,为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市值管理和债务融资提供了一种可供选择的渠道和新的流动性管理工具;为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有利于加强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联通;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引导投资理念的长期化和理性化。 可交换债券与可转换债券的相同之处是发行要素相似,也包括票面利率、期限、换股价格和换股比率、换股期限等;不同之处是发行主体不同。对投资者来说与持有标的上市公司的可转换债券相同,投资价值与上市公司价值相关,在约定期限内可以以约定的价格交换为标的股票。
可交换公司债券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式的区别: 1、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发债目的不同。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 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 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9人已浏览
196人已浏览
160人已浏览
2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