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市场化措施向合格投资者真实转让所持有的债转股企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职需要,可与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外部审计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等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加强对所收购债权的管理,认真整理、审查和完善相关债权的法律文件和管理资料,密切关注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清偿能力和抵质押物价值变化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和主张权利。
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治理机制;(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三)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得低于总资产的30%;(四)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非金融机构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五)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六)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七)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债务资金和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八)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不将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章程中载明;(九)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为金融机构的,应当同时符合所在地有关和相关监管规定要求。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93人已浏览
477人已浏览
574人已浏览
1,785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