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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境内外法人机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与债转股对象企业、企业股东等相关方按照公允原则确定数量和价格,依法建立合理的损失分担机制,真实降低企业杠杆率,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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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确定作为债转股对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具有可行的企业改革计划和脱困安排;(二)主要生产装备、产品、能力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产品有市场,环保和安全生产达标;(三)信用状况较好,无故意违约、转移资产等不良信用记录。
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涉及银行不良资产,可以按不良资产处置的有关规定办理。鼓励银行及时利用已计提拨备核销资产转让损失。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开展债转股,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等政策导向,优先考虑对拥有优质优良资产的企业和发展前景良好但遇到暂时困难的优质企业开展市场化债转股,包括:(一)因行业周期性波动导致困难但仍有望逆转的企业;(二)因高负债而财务负担过重的成长型企业,特别是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成长型企业;(三)高负债居于产能过剩行业前列的关键性企业以及关系国家安全的战略性企业;(四)其他适合优先考虑实施市场化债转股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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