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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解释》第38条:“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如果属于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第165条,重新开庭后,被告人再次当庭拒绝辩护的,对于应当指定辩护的,不予准许;其他情况可以准许,但被告人只能自行辩护。
人民法院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是有条件的,根据有关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如果被告人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被告人是属于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对象的,其拒绝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但被告人需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为其另行指定辩护人。法律援助是指国家对某些经济特别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或者由国家支付律师费等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
法院必须给被告人指定辩护人的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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