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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减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
刑法第七十八条关于减刑条件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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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减刑的开始时间是从判决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也就是从送到监狱之日起计算,以前在拘留所的拘留和逮捕期限不计算。刑法规定: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一般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才可减刑,2次减刑期间一般应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按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步和间隔时间。确实有重大的立功表现,不受上述减刑开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判处管制、拘留的犯罪者,判决生效后,剩馀刑期不足一年的犯罪者,符合减刑条件的,可适当减刑,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原判决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拘留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布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刑期内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2年内不减刑的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从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3年内不减刑。
《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了减刑程序,即对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对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减刑。非法定程序不得减刑。根据这一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减刑的适用程序应把握以下几点:1。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无权决定减刑罪犯,只能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适用减刑罪犯的建议。2、对罪犯适用减刑的决定权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行使。基层人民法院无权决定减刑罪犯。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理减刑案件的人民法院因罪犯判处的刑种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如下:(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狱减刑建议书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包括减为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被宣告缓刑的罪犯,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当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书作出裁定。4、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减刑案件。重要罪犯的减刑和合议庭意见不一致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应当提交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决定。5、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进行裁定;情况复杂或特殊的,可延长1个月。6、有关法院应当自收到减刑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裁定被判处拘役、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不得延长时间。法律规定的减刑程序比较笼统,没有犯罪分子参与。但在司法实践中,首先要求犯罪分子提交减刑申请。
刑法规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一年以上。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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