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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应注意什么

2022-08-03
当买卖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而买受人又未按照约定向出卖人履行付款义务,此时出卖人如果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应提起何种诉讼请求呢?一般而言,大约有以下几种方式。 其一,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继续履行合同,向出卖人支付剩余货款。我认为这种方式在法律上是可行的,但关键的问题是买受人是否具有支付剩余货款的能力。如买受人在资金上已陷入危机,此种方式已不可取。因为即使能胜诉,你获得的也只是无法履行的一纸判决文书而已。在该情形中,还存在一个问题,即法院能否对出卖人保留所有权的标的物进行保全。有些学者认为不可以,原因在于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没有保全的必要。但我认为,应该保全,特别是针对标的物为动产时。因为虽然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该标的物为出卖人所有,但该所有权无法得到有效的公示,使得案外人认为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买受人所有。在这种情形下,买受人完全有可能为了逃避债务而擅自将该标的物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如此一来,出卖人的权益将很难保障。 其二,请求法院判令买受人返还标的物,并支付相应的使用折旧费用。该种诉讼请求的提法在实践中屡见不鲜,但对于该种诉讼请求的依据则莫衷一是。有人认为这是基于物权,有人认为这是基于合同的解除。我认为这是基于二者的竞合。首先,在出卖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前,该合同有效。因此,如果出卖人欲取回该标的,必然要终止该合同,自然解除合同应是当然之意。此外,合同中约定的所有权保留使得出卖人具有了要求返还的法律基础,故我认为这是二者的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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