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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数罪并罚最高不超二十五年。数罪并罚的原则是:判决宣告前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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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罪并罚的规定为: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3.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35年怎么判,《刑法》第69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本条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正) 数罪并罚的过程中有三种“刑”: (1)法定刑,即法律事先规定的刑罚; (2)宣告刑,即法官针对数罪中每一个罪宣告判处的刑罚; (3)执行刑,即法官在各个宣告刑基础上,按照并罚原则最终判处应执行的刑罚。这里的执行刑不是实际执行过程中受到的刑罚。 根据第69条的规定,我国数罪并罚采取多种原则混合使用。 (1)对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 数罪中判了数个死刑或最高刑是死刑,就只执行一个死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数罪中判了数个无期徒刑或者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就只执行一个无期徒刑,不再执行其他主刑。法律教育网 (2)对于判处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①单罪管制是3个月至2年,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2年达到3年(3-2-3) ②单罪拘役是1个月至6个月,数罪并罚时,可以超过6个月达到1年(1-6-1) ③单罪有期徒刑是6个月至15年。数罪并罚分为两种情况: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旧法条只规定,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超过20年) (3)对附加刑采取并科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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