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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从该证的法律属性、效力等方面分析笔者同意后者观点,现谈谈几点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从该证的法律属性、效力等方面分析笔者同意后者观点,现谈谈几点看法: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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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承包为方式,承包方是农户,农户的户主和成员都不是诉讼中的当事人,农户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当事人承包方在进行诉讼时,土地承包诉讼主体要以农户为单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由该农户的法定代表人做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
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就同一土地拥有两份相冲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都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到县级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权属,权属确定后,才可以就土地承包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2、如对县级人民政府的颁证行为不服的,属于行政诉讼,应以县级人民政府作为被告到法院起诉处理。
1、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行政案件前,原告申请撤诉,或者被告改变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人民法院裁定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样的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批准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批准撤诉的裁定,重新审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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