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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如果原被告双方就同一土地拥有两份相冲突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且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都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先到县级政府...
从表面上看似乎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但从该证的法律属性、效力等方面分析笔者同意后者观点,现谈谈几点看法: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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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流转性,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但强制执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须注意以下几点:一、不能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农用土地的用途,不得将其用于非农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保持承包地农业用途,非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应当保留维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基本生活需要的部分。被执行人维持生活必需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执行豁免的范围;只有被执行人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收入来源时,方可执行其承包经营权。三、不能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法律规定了不同用途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限,这属于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四、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五、承包地被征收的,可依法执行承包土地征收补偿款,但应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生活。除了强制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外,部分法院还对强制管理的执行方式进行了探索。所谓强制管理,是指执行法院对于已查封的不动产,选任管理人实施管理,以其所得收益清偿金钱债权。目前这种方式尚未被我国法律正式规定,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中有所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依法流转时,往往会产生转包费和租金,这为强制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提供了可能。另外,使用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获得的收益也可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尤其是对于某些债权数额不大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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