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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使用权优惠。对从事农业、林业、牧业开发的企业,其成片开发的非耕地(即荒山、荒水、荒地、荒滩)土地租金返还80%;投资农业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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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这里的“”是指公司法所规定的和。“公司发起人”,是指依法创立筹办股份有限公司的人。“股东”是指公司的出资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的行为。这里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了公司法对公司发起人、股东出资方式、出资义务的如下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足额缴纳章程中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中对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将货币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未交付货币”,是指没有按规定一次足额交付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或者根本就没有交付任何货币;“未交付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是指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根本没有实物移交或者没有办理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让手续。“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一般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为达到设立公司的目的,通过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银行贷款等手段取得资金,作为自己出资,待公司登记成立后,又抽回这些资金,造成虚假出资;另一种是在公司设立时,依法缴纳了自己的出资,但当公司成立后,又将其出资撤回。3.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划清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如果股东、公司发起人虽有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等行为,但数额不大,情节后果都不严重,不构成犯罪,可用其他方式处理。
(一)明确招商引资的方向和重点。按照抓住龙头,抓准产业的要求,突出大项目和产业链招商,努力实现龙头项目,配套项目,关联项目和填补空白项目的新突破。一要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招商力度。着力引进代表国际先进水平,对产业升级具有重大驱动作用的外资大项目,在引进大项目、好项目上下功夫,寻求突破。二要加大针对台港澳侨和新加坡的招商工作力度。结合港澳台产业新趋势,加强产业对接和项目接受,致力于吸引台湾百大企业、大型华侨企业和台湾港澳金融、旅游、物流、广告、设计、会展等现代服务业巨头。三要大力引进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机构。四要创新招商引资方式,要以大项目,好项目为切入点,围绕产业集聚开展各种形式的小分队招商,上门招商,产业链招商和专题项目对接招商,不求热闹,但求实效。明确这个地区缺少什么,招募什么,去哪里,找谁,怎么招募,真的能招募,成了家。五要加强“零地”招商。利用库存驱动增量,加强对外资大企业的跟踪服务,推进增资扩大。(二)加大招商引资政策支持力度。一要用好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配套实施省市最新出台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奖励扶持政策。二要形成提高利用外资水平的导向,坚持引资与引智引技并举,更加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人才和研发机构,加快实现利用外资从数量型增长到质量型提升。三是加大招商引资奖励力度,建立招商引资激励机制和评价方法,建立健全项目跟踪服务制度。(3)加强利用外资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要坚持主要领导人亲自抓住,既要感动和说服投资者,又要促进政府作风变化,树立良好的对外形象。二要加强招商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培训和人才引进工作,抓住世贸规则和国际惯例的研究和把握,形成和扩大招商工作的中坚队伍,提高控制涉外经济工作能力和主导性,增强对外开放竞争力。三要优化政府服务,各有关部门开辟外资项目绿色通道,努力使环境成为名副其实的对外开放第一竞争力。
人民法院一般会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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