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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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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1、土地是划拨而非转让,所以经济适用房买到的时候无土地使用权; 2、经济适用房的面积套型都有国家严格的限定; 3、经济适用房的买下必须需要国家相应的限定,也就是人均寓居面积和家庭人均收入必须达到当地的相应准则; 4、经济适用房的价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开发商不能随意定价、调价; 5、经济适用房在分别地区在转让中有分别限定,通常都是在肯定年限中不应予转让; 6、经济适用房在转让中需向国家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申请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宅:(一)有当地城镇户籍(包括符合当地配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住宅或现住宅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宅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1、已婚(包括35岁以下离婚(或丧偶)带孩子)或35岁以上5岁以上的单身家庭2、申请家庭(2人以上)现有(或已有)的住宅建筑面积在48平方米以下(包括48平方米)3、属于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中低收入是指市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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