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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
合同的变更可以是发生了合同双方当事人发生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显示公平的,双方协商变更;或者是双方对合同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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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变更合同一般包括欺诈、胁迫、明显不公平或重大误解四种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欺诈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违反真实意图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方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违反真实意义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受害人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一方利用另一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事法律行为明显不公平的。
可变更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因为存在法定事由,允许当事人申请变更或撤销全部合同或部分条款的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变更合同的情形: 1、由合同性质和内容决定当事人一方可变更合同。 2、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3、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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