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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选择仲裁或是诉讼,由当事人自主商定,但是两者之间只能取其一。法律上的要求就是,当事人只有签订了仲裁协议并且仲裁协议的内容符合法...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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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应包含以下内容: 1、要有申请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仲裁事项必须与当事人有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且只能是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3、选定仲裁委员会。
1、双方当事人对通过在北京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并无异议; 2、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是什么怎么解释的qot;如有争议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意义是什么怎么解释的qot;,应认为是履行租船协议过程中产生的或与租船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被申请人所称仲裁事项不明确没有根据; 3、双方当事人签约时北京已存在两个仲裁机构,应该认为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定租船协议时已经约定既可以选择在地处北京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也可以选择在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只要选择其中一个仲裁机构提起仲裁,应该认为这种选择符合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船协议时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仲裁愿望。
在海运实践中,由于长期受到英、美等国影响,再加上航运业务人员对我国有关法律认识不足等因素,我国租船合同订约时在仲裁条款中通常也参照世界航运普遍采用的在租船合同中只约定仲裁地点的做法,约定在北京仲裁,但双方订约的本意是在北京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争议。“南京”轮租船合同的仲裁协议虽然不够规范,但在逻辑上并不会发生歧异,应当认为是有效的仲裁条款。 从另一个角度,在“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2月12日在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答复中,也认为:“‘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中仲裁条款约定合同争议应提交中国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或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员仲裁’,该仲裁条款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明确的,亦是可以执行的。当事人只要选择约定的仲裁机构之一即可进行仲裁。”承租人在出租人提出索赔请求后,以仲裁机构不明确为由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从而否定以仲裁方式实现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仲裁意愿和规避仲裁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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