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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如果认为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首先应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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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认定:所谓“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连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如:地基、承重墙等,这些部位出现结构性迸裂、倾斜、坍塌等问题,应当视为主体结构存在问题。所谓“不合格”,应指房屋未能通过验收或经核验被认定为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所谓主体质量不合格包括三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房屋交付前未经验收;第二种情况,虽然交付前已经验收,但验收不合格。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竣工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应当签署质量合格文件;并申请规划、公安消防、环保部门对房屋进行检查,出具批准文件或者许可文件;最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取得房屋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对于这两种情况,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办理商品房交接入住手续时,至少要求出卖人出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共同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消防验收证明,检查工程是否通过验收。如果卖方不能出示这些文件,说明该项目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买方有权拒绝收房,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卖方承担。出卖人超过约定期限的房屋仍未通过验收的,买受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主体质量不合格的第三种情况是,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实不合格。
房屋质量不合格如何维权? 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如果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的,具体处理办法如下: 1、卖房人应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购房者。 2、购房者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 购房者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卖房人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购房者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房屋的质量应以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为依据,如果购房者对房屋质量存有疑虑的,可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质量进行检测。 未按期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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