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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规定,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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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请参考以下资料: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 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调解结案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予以解除。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致使该案无法审理,区人民法院遂说服我撤回起诉。但是,我认为韩某既然下落不明,就说明其有罪,法院完全可以缺席判决,我坚持不撤回起诉,后来法院裁定驳回了我的起诉。请问我们区法院的这种做法合理吗?答: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188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的条件的;(二)证据不充分的;(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四)被告人死亡的;(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在本案中,如果你的邻居韩某涉嫌诽谤罪,本罪作为自诉案件,你可以将其起诉至区法院,如果符合立案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是在审理过程中,韩某突然下落不明,区法院说服你撤诉,你拒不撤诉,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对此作出裁定驳回你的起诉。
公诉转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公诉转自诉案件的特殊情形【刑事诉讼法第145条】:检决定不起诉的转自诉案件。 1.范围不受限制: A.不限于侵犯人身、财产行为; B.不限于自然人受害人; C.不要求有证据证明。 2.内容: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1)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 A.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 B.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4,不适用调解但可以和解 根据上述法条,可以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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