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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如果自然人依法重新选择姓氏,法律也不应干涉。即使女子后是在自己的姓名之外再加上丈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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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改名可以但是也不能随便取。
孩子不随父母姓氏的情况有:由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抚养,选择赡养人姓氏;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还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在上述情况下,姓氏可以姓和母姓之外选择。
有孩子子女随父方生活的情况如下: 第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 二、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双方协议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第 三、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父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父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母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女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父方照顾孙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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