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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不随父母姓氏的情况有:由法定赡养人以外的人抚养,选择赡养人姓氏;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还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自然人应当随...
孩子的姓氏不能与父母一起使用。《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应当与父亲或母亲一起使用,但因法定支持人以外的人支持而选择支持人姓氏的,可以选择父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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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变更子女姓名。以浙江省为例,根据《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规定:第五十一条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的,应当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给予更改。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的同意。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姓氏:(一)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二)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三)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姓氏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公民本人或者监护人申请变更名字:(一)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二)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三)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四)公安机关认定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特殊情形。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姓名变更登记:(一)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二)更正出生日期未满三年的。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2、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如果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母方生活的可能性较大: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父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父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母方照顾外孙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自己选择随母生活的。
子女继承父母姓氏有利于提高社会管理效率,便于管理机关和其他社会成员初步判断姓氏使用者的主要社会关系。 如果允许随意选择甚至创造姓氏,会增加社会管理成本,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良性控制。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择姓氏: (一)选择其他直系长辈血亲姓氏; (二)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选择扶养人姓氏; (三)有其他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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