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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前,香港的司法终审权属于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之后,为体现一国两制,根据《香港基本法》,于199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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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我国法院在受理涉外离婚案件时,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只要被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我国法院就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而根据该法第23条的规定,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涉外离婚案件,如果原告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住地法院享有对案件的管辖权。这两条规定同样适用于涉港离婚案件管辖权的确定。此外,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港澳同胞……在内地登记结婚后,在港澳进行离婚诉讼如果确有困难,我们仍应当予以解决。故对于夫妻双方均居住在港澳的同胞,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现在发生离婚诉讼,如果他们向内地人民法院请求,内地原结婚登记地或户籍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以上规定表明,香港居民回内地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内地人民法院可以立案受理。
要男方在香港找律师事务所或婚姻注册署出具一份单身证明(俗称寡佬证),由律师出具一份类似婚姻申请,然后一同寄回女方当地政府,当地政府收到后核实女方是否具有结婚资格(包括婚否及政治背景等),如确认无问题后再回函香港,香港律师在收到回函后通知男方去拿回函信,届时就可以一同回内地办理结婚证了,女方这边,需要当地政府开具一份未婚证明,带上户口本一同前往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办理即可。
从你描述的情况来看,你已拿到胜诉判决并已申请强制执行,给你两个意见:1、查找你老板的公司在大陆的财产,如找到,可要求法院直接执行;2、申请边控你的香港老板(我曾在宝安法院代理过类似案件,就是在春节期间通过边控方式抓到人,迫使对方立即还款,最终顺利了结案件)。另外,目前香港法院不会执行中国大陆法院作出的判决,如去香港重新诉讼,成本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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