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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发布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
1、非工伤,非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鉴定标准,可以双方协商的标准进行伤残鉴定的。2、一般法院审理针对这类情况,采用的伤残鉴定依据是: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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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的时间不同。伤情鉴定在伤情发生后即应进行,而伤残评定则应在治疗终结后进行,这是因为两者的评价基础不一样。 二、目的不同。伤残评定主要在于评判治疗终结后的伤残程度,即对受害人工作、生活、社交能力的影响程度,而伤情鉴定在于确定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鉴于其目的不同,因此,反映在损伤程度和伤残程度的评定上是有一定区别的,也就是说,可以被鉴定为重伤的不一定构成伤残。因为有些损伤本身可能很严重,但经过治疗后可能痊愈而不影响功能。 三、标准依据不同。在道路交通事故中,伤残评定的依据的标准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而伤情鉴定,目前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制定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这是文件依据的不同。而上述标准制定时所参照的医学或生理依据也不同。 四、使用目的不同。伤残评定结论多用来确定民事赔偿责任,而伤情鉴定则多用来确定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比如,交通事故大小的划分,即是以轻、重伤或死亡多少人来划定的。 五、等级划分不同。伤残评定根据对工作、生活和社会活动影响的程度划分为I级(1级)至X级(10级),伤情鉴定则根据损伤本身的严重程度划分为轻微伤、轻伤和重伤。
一般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医疗费 (1)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2)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2、误工费 (1)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2)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4)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 (1)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5)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为止。受害人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6)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4、交通费受害人及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应有正式票据,并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5、住宿费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赔偿,住宿费标准一般地区每天40元,经济特区每天60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地区15元,特殊地区20元。 7、必要的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交通事故人身伤害鉴定时间一般为30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困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期限,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延长鉴定期限的,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和委托人对鉴定期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或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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