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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担任刑事辩护人: 1、接受委托作为辩护人的权利; 2、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议通信权; 三、调查取证权; 4、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
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件的卷宗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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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权。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无需办案机关的审批,且其他辩护人行使阅卷权则需要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许可。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这里的案卷材料是指案卷中的所有材料。辩护人行使阅卷权的起始时间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在审查起诉段,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检察院阅卷;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后,辩护人应当到人民法院阅卷。
1.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的权利。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权和会见通信权。 2.审查起诉阶段提出辩护意见权。 3.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4.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5.对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 6.代理申诉、控告权。 7.依法独立进行辩护权和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8.拒绝辩护权。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辩护人有下列权利:(一)辩护律师可以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和沟通,在会见期间不受监视。其它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方可享有上述权利。(二)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起诉案件审查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案卷。其它辩护人需经人民法院、检察院批准,方可享有上述权利。(三)辩护人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法院申请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证据。(四)辩护人有权自行收集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轻罪证据。(五)在法定情况下,辩护人有权拒绝辩护。辩护人有权独立发表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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