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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院送达书诈骗,根据现行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判决书,应当直接交给应受送达人;应受送达人不在,可以由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由人民法院的送达人员将要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他的成年家属,代收人的送达方式。 (二)留置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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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八十八条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的诉讼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用公告送达。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法院应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1、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 3、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以上内容就是关于法院文书公告送达规定的,请参考一下。
法院送达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邮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收件人同意在指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有特殊送达方式的。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结束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将收据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五日内三次以上未送达,无法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签收。如果邮政机构未能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看到受送达人,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但同一案件中对方除外。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收据上签字、盖章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收据上填写证件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投递员应当在记录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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