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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规定:

2021-10-28
法院送达的有关规定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移交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的形式邮寄,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收件人同意在指定期限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二)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三)法律规定或者中国缔结或者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有特殊送达方式的。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送达与人民法院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其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和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保密。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结束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居住地为送达地址。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将收据退回人民法院。邮政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五日内三次以上未送达,无法通过电话或者其他联系方式通知受送达人的,应当在规定日期内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并说明退回的理由。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的签收。如果邮政机构未能在受送达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看到受送达人,可以将邮件交给与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但同一案件中对方除外。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收据上签字、盖章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收据上填写证件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邮政机构投递员应当在记录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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