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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需要结合各方面的数据进行综合计算。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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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因此,用地单位在初步选定某农用地为建设用地后,应首先向国土资源局,建设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是否符合该农用地的各项规划。 (二)确认该农用地可以用于建设,再根据建设部门的要求,进行和编制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向建设部门提交用地申请,建设部门审查符合的,颁发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书》。用地单位应按规定缴纳选址规定费用。 (三)用地单位持有该《选址意见书》向同级国土资源局提出用地预审申请,由该国土资源局发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 (四)用地单位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向建设部门、环境保护局等办理立项、计划、环境保护许可等手续,缴纳审查费用。 (五)用地单位再持以上审批文件,向原预审的国土资源局提出项目用地的正式申请。 (六)国土资源局根据土地使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使用年度规划,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为不同类型,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 (七)由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征用该农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签订补偿配置协议,按征用程序办理征用手续。 (八)国土资源局根据批准的供地方案,在征地补偿、安置补助完成后,向用地单位出具批准用地文件和《建设用地批准书》,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九)被征用公司提交土地后,该土地成为国有土地,国土资源局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转让土地),向土地使用者发行计划决定书(计划土地)。用地单位按约定支付转让费用。 (十)签订转让合同,按约定支付费用后,用地公司真正获得该土地使用权,用地公司可办理建设项目相关审查手续建设。 (十一)如果用地公司想转让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国家转让土地的规定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约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不得改变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以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后,转让受让人应持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让地块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转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按条例规定,只有在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而且该裁决已经生效,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已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的前提之下,才真正适用于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是对条例的补充和完善,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首先,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按照条例和规程的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搬迁期限、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以及搬迁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原因达不成协议的,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请求裁决,这也是申请裁决的前提。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是生效的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了裁决的申请,且有了生效的裁决,行政强制拆迁才可能发生。其次,强制拆迁前必须先调解。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查决定受理以后,应进行调解。调解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出裁决前的必经程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调解中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应当采纳。拆迁当事人拒绝调解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依法作出裁决。再次,强制拆迁前召开两次听证会。其一是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其二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还必须经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行政强制拆迁申请。目前关于强拆的法律依据还是比较少的,如果强拆合法的话很容易加深政府与民众的矛盾,对于和谐社会的建设具有阻碍的作用,所以,解决好强拆问题,具有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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