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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不在于履行顺序有不同,主要在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
不安抗辩权的行使程序是: 1.为了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其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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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 2、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顺序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在传统民法上,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理论,却无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第67条首次明确规定了这一抗辩权。顺序履行抗辩权发生于有先后履行的双务合同中。基本上适用于先履行一方违约的场合,这是它不同于同时履行抗辩权之处。
顺序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不在于履行顺序有不同,主要在于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或其履行不符合约定,而不安抗辩权是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对方又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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