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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
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要派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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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定位。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从立法上明确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用人制度是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当前的形势下,重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厘清观念、统一认识,更好地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真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其次,明确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用工形式,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包括对其实施岗位和数量限制提供了依据。既然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那么就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有益补充,而非取代劳动合同用工成为用工主渠道。
2012年12月28日通过的劳动合同法修改决定首次从立法上明确了劳务派遣用工的法律定位。根据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从立法上明确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和补充形式,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首先,通过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充分肯定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积极成果。从20世纪90年代以来推进的劳动合同制度改革是我国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建立能进能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用人制度是国企用工制度改革的目标。在当前的形势下,重申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企业用工的基本形式,有利于厘清观念、统一认识,更好地推动企业进一步深化用工制度改革,真正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需要的、能进能出的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其次,明确劳务派遣是我国企业用工的补充用工形式,为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包括对其实施岗位和数量限制提供了依据。既然劳务派遣是一种补充用工形式,那么就不能任由其自由发展。劳务派遣用工应当成为劳动合同用工的有益补充,而非取代劳动合同用工成为用工主渠道。
劳务派遣,即劳动力租赁,由派遣机构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而劳务派遣工指的就是被派遣的劳动者。 同时《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还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可以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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