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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与“商标”是极易混淆的一对概念,一部分企业错误地认为产品进行“商标”注册后就成了品牌。 品牌不完全等同于商标,商标也并不完全等同于品牌。品牌是市场概念,它强调企业(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与发展。商标是法律概念,它强调对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我国的商标有“注册商标”与“未注册商标”之分,“品牌”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商标,另外,品牌与商标是可以转化的,如品牌经注册获得专用权就转化成商标,也就具有了法律意义。正是借助商标的法律作用,才使得品牌所产生的超过产品本身价值以外的利益受到保护。
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文化研究及其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行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 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使用和保护的形式,特殊标志的组成要素等都与注册商标有非常类似的共同点,从某种角度上说,特殊标志是特殊类型的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也同样主管全国性特殊标志的管理工作。 在特殊标志所有人授权许并签定书面许可使用合同的情况下,特殊标志使用人可以将被许可的特殊标志与使用人的注册商标使用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
授权书的内容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事项、代理权限、代理期限、代理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方式等内容,应根据代理的具体事项确定;另代理与代销并不一致,特别是在发生争议时,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要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约束,代理事项所产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权利由被代理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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