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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诉讼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议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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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送达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2.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3.也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由于对调查处理的惧怕或是不屑一顾等原因,当事人不愿或拒绝在办案人员送达的各种文书上签收的,可以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变通处理,以保证送达行为的合法有效。如遇抱惧怕心理,不愿签收的,我们可以与之做耐心仔细的思想工作,告知他行政执法是代表国家和人民利益,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国家行政管理行为,对案件的处理不可能任意加重或减轻,签收办案文书是一项司法要求,是尊重违法者权利义务,是保障知情权、法定程序、公开、公正办案的具体体现。如果你拒不签收办案文书,我们还是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送达文书合法有效的。使之消除惧怕心理或抵触情绪而签收。对那些通过做思想工作仍然拒不签收的,我们可以在送达回证书注明拒绝签收的原因及当时情形,找一些有特殊身份的人,如:警察、法官、基层组织的领导、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直系亲属到现场见证送达,并在其送达回证上签名,办案人员在送达回证上记下见证人员的有效证件号码及联系方式。再有,如对于那些重大案件,办案文书送达事关办案程序和结果的重要文书,如拒不签收的,我们不妨采用送达公正的方法,通过出据合法有效的公证书,保全证据,申请当地公证处派两名公证员陪同监督送达,以公正送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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