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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八十五条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
1、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2、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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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案号 告知事项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审、二审、再审、执行; 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5、有关送达的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后页。 送达地址当事人 电话(手机)邮编 其他联系方式 当事人确认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民商事合同中约定“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9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该意见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司法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3.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运用电子方式送达;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充分利用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建立全国法院统一的电子送达平台。完善国家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进行送达。
民诉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了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有特殊要求的,应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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