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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协调部门)负责。2、登记申请文件齐全,费用缴纳之日为受理日。...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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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出质人、质权人及其代理人均视为质押合同当事人。作为当事人,可以单独或共同提出专利质押合同的登记请求。《专利质押登记办法》第七条申请专利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质押登记申请表;(二)专利质押合同;(三)双方的身份证明;(4)委托代理人,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资产评估后,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文件应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语的,当事人应当附上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协调管理司(以下简称协调司)负责。二.登记申请文件齐备且费用交纳完毕之日为受理日。三.协调司将受理后的申请文件输入“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数据库”,进行管理。
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方式: 首先,应当由出质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合同。 然后,当事人共同前往国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当事人应当提交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者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专利权质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最后,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确认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相应质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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