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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担任保证人的情况如下: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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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不能分辨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生理缺陷,是指影响证人作证能力的生理缺陷,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者等。;精神缺陷一般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症患者和间歇性精神病患者;年轻人一般指14岁以下的儿童。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知道案件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由于证人向法院作出的证明是对客观实际的真实反应,证人无法主观处理这一客观实际内容。为了最大限度地排除主观因素,扩大证人主体的范围,只要能正确表达意思,接受者就能理解要表达的内容。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谓“生理上有缺陷”,是指生理方面有影响证人作证能力方面的缺陷,例如盲人不能成为目击证人等等;“精神上有缺陷”一般是指精神病患者:包括痴呆病人和间歇性精神病人等;“年幼的人”一般是指14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2、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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