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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申报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时,当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要申报债权。债权申报是有时间限制的。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由人民法院召集。1.根据该规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最长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公告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2.根据规定,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补充申报;但以前的分配不再补充。补充申报人应当承担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债权人未按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按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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