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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
《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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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危险,有些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银行储蓄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例如,利用该银行卡为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分子套现取钱。或者利用该银行卡存取非法钱财,逃避法律监管。司法机关追查犯罪时发现该银行卡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会追查银行卡开户人责任,银行卡开户人证据证明自己无责的,才可免除法律责任 2、法律依据:《中国人民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
将银行卡借给他人,首先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卡的管理规定,其次如果他们拿该卡洗钱或从事其他非法交易活动,要承担。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二十八条规定:个人申领银行卡,应当向发卡银行提供公安部门规定的本人有效件,经发卡银行审查合格后,为其开立记名账户,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 2、客户办理银行卡,就与银行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是不具有转移性的,所以客户在没有取得银行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让银行卡,意味着将自己所应承担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转让变更,既是违约行为也是无效行为。 3、按《》、《银行法》、《反洗钱法》中的相关规定,即便是在持卡人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如他人用你的身份证办了其他事情你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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