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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包括: 1、证明其提供债权的权利已经发生并到期; 2、证明双方签订的贷款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证明其已提供债权。...
撤销权之诉主要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应该由债权人举证。 但是,撤销权之诉成立,还要以债务人的资产低于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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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借款合同双方的义务履行有顺序,债权人主张合同权利的发生应对两个要件事实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一是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二是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 在贷款纠纷案件中,原告作为债权人行使债权请求权,应当首先主张其请求权成立并已达到履行期,因此应当向法院提供其权利发生和期限届满的证据。 一般来说,借款合同、借据、账溥、转账凭证等能够证明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材料都可以作为证据。因此,在此类合同纠纷案件中,只要债权人提供了这两类证据,其举证责任即基本完成,其余的应该是债务人的抗辩问题。 当然,只要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反映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即使借据记不完整,借款的主体和金额也是明确的,基本事实可以证明是诉讼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举证分配的通常标准,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债权人主张债权,其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债权的真实存在并已到期,而债权的真实存在,需要两个事实,一是双方借贷合同关系已成立并生效,另一个是贷款已实际交付给债务人,即债权人已履行了借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具体来说,在理想状态下,原告只要举证双方签订了借贷合同,以及向被告给付了贷款的凭证(如收条、银行汇款记录)等,即算基本完成其举证责任。但是,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贷款人和借款人以合同书形式存在的民间借款合同很少,一般都是由借款人书写借据的形式,此时,实际上债权人并不能如理想状态提供借贷合同及付款凭证两份证据,往往只能提供一份借据,甚至只有付款时在场的证人证言。正是由于根据民间习惯,大部分的民间借贷,特别是小额民间借贷在形式上并不能完成理想状态下的举证,导致了民间借贷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较大争议。
撤销权之诉主要目的是撤销债务人滥用财产处分权的行为,因此撤销权成立的要件应该由债权人举证。 但是,撤销权之诉成立,还要以债务人的资产低于撤销权人的债权为限,即实际上债务人处于资产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境地,现实生活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不可能清楚,要想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是十分困难的。其次,债权人举证证明了债务人有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债务人要想抗辩债权人的主张,就应当就其处分财产行为的正当性举证,即债务人应当举证证明其有足够的资产担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不能举证证明这一事实,则表明债权人的主张成立,债务人的处分财产行为应被撤销。 由此看来,关于撤销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并不是按照通常我们常说的“谁主张,谁举证”进行分配,虽然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同样需要债权人的举证,但是不可忽略其中仍然需要债务人进行举证的部分。比如债务人和第三人的借款关系,显然债务人和第三人更有举证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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