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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消费争议,可以按照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面履行。和解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争议时,可以依据协议依法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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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合格的商品、服务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用虚假广告诱导销售农业生产资料;(二)以附加不合理条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三)非因技术原因要求一次性购买一定数量的农业生产资料;(四)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按规定应当提供售后服务,而不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不按期限提供服务。经营者销售的种子类、苗木类、畜禽类商品未经检疫或者检验,检疫或者检验不合格,造成消费者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有线电视、邮政、通讯、公用网络、公交客运、高速公路、等公用企业或者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所提供的社会产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标准或者双方约定。未事先告知消费者需付费而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由经营者承担因此发生的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名目要求消费者支付,不得中断、终止、减少其应当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违反国家的收费规定或者因计量器具不准而多收的费用,应当在核实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全部退还消费者;非因消费者原因造成计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费者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经营者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以计量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标明法定计量单位,并自备和使用与其经营或者服务项目相应的、符合国家规定的计量器具,保证商品量的计量准确,结算量应当与实际量基本相符,商品的短缺量应当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经营者不得擅自中止其所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需要暂停服务的,应当提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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