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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转租应按“服务业——租赁业”计缴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转租人取得的转租收入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按《城建税暂行条例》及《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等规定,按缴纳的营业税计算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39号)规定:一、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二、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现对个人取得转租房屋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1、个人将承租房屋转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2、取得转租收入的个人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和合法支付凭据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从该项转租收入中扣除。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46号)有关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税费的扣除次序调整为: (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 (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3)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 (4)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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