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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丢失了,怎么办

2021-11-18
房产证丢了怎么办?首先考虑的是补办。还必须到房管局办理权属证书遗失登记。下面介绍一下房产证、补办流程、遗失登记等相关知识和方法。1、房屋所有人应写一份申请书,说明自己产权证丢失的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相关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产权人的单位盖章(产权人没有单位的,由产权人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者街道办签字盖章)。2、产权人应携带签字盖章后的申请到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原发证机关介绍信,发表在当地报刊上的遗失声明。3、声明已经后,产权人应携带发表声明的报纸、遗失人(即产权人)写的具结(包括内容):a.找到丢失的证件后,必须返还;b.遗失证明书的后果自负)、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到原发证机关在规定时间内领取产权证。

相关法规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权利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申请补发。房屋登记机构予以补发的,应当将有关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上应当注明“补发”字样。在补发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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