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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此外跟行政强制措施的施行主体...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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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查封的主体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实施主体。 二、查封、扣押的范围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这条规定明确了查封、扣押的对象和范围。 三、查封、扣押决定书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是2015年司法考试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 1.对象要求。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对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2.形式要求。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根据相关法律,对于行政强制法查封扣押期限的具体情况如下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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