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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时间的规定

2021-11-29
1、剥夺政治权利的独立适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执行刑期。2、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等于管制的期限,同时计算和执行。管制期满解除,政治权利同时恢复。3、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但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也就是说,虽然主刑执行期间不计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但犯罪分子不享有政治权利。犯罪分子在服主刑期间享有政治权利的,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拘役未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允许其行使选举权,但限制其他政治权利的行使。4、判处死刑(包括死缓)、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期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计算。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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