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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关系终止,设立于主债务合同上的担保随之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其相对于主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对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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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解除担保条款并不是主合同“无效”。主合同原本是有效的,因为某些原因才解除;但这并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 主合同解除了,并不一定就债权债务终结了。比如甲买乙的货,甲付款了,货到以后发现质量严重不符合要求,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甲就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到达乙时合同就解除了,但在解除合同的时点,并不一定甲就已经把货还给了乙,乙就把钱还给了甲,所以如果乙的债务有担保人的话,对乙应当承担的返还货款的责任,还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主合同解除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在主合同解除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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