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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未将其知道的或者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有关影响保险人据以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1)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2)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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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赋予了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实践中,一方要解除合同,通常会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违约方合同解除,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合同解除异议方在起诉法院的时候,还应该注意提出异议的期限,如果双方在合同中对异议期限有约定的,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异议方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三个月内提起诉讼,否则,即丧失提出异议的权利,造成合同解除的后果。
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解除保险合同的行为对原保险合同权利义务的溯及力。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对以下情形不具有溯及力:[2] (1)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欺诈行为而被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收取的自合同生效至合同解除期间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一方当事人因他方根本违约或者经催告仍不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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