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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的回报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时,产生不安抗辩权。 在行使不安...
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虽然都是针对双务合同中有履行先后顺序的情况适用,但两者之间的区别是较为明显的。 一方面,先履行抗辩权是由后履行一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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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享有的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履行义务的一方享有的抗辩权。当预期回报有无法实现的危险时,就会产生不安抗辩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时,不要求对方履行义务期限届满,只要求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履行期限届满。如果第一个履行义务的一方在期末到达时没有不安抗辩权,因为在期末到达时只能暂停履行的准备,无法停止履行。先履行抗辩权的产生和行使,须双方履行期均已届至,但必须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前,一方履行期届至在后。在先一方未履行期间,对方无权要求其履行,先履行抗辩权没有必要。在后一方未履行期间,履行效力仍处于冻结状态,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基础。不安抗辩权产生的实体条件是对方有不能支付的危险,无法实现自己的交换目的。首先履行抗辩权是对方违约的现实。如果在先履行的一方按合同约定履行,则在后履行的一方无法产生先履行抗辩权,如果不按合同履行,则构成违约行为。
区分先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如下:权利主体不同,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后履行一方,不安抗辩权属于先履行一方;适用情形不同,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约定履行,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先履行一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等情形。
简单的说:先履行抗辩权是"后者"的拒绝 不安抗辩权是“前者”的拒绝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 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 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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