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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经营者故意推卸责任,认为产品出现 质量问题是生产厂家的事,要求消费者直接找厂家交涉的行为,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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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判处相应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税务人员)一样适用于本法规。
如果是产品质量问题,可以向销售商和生产商主张赔偿责任,销售商赔偿的,如查清是质量原因造成的,可以向生产商追偿,如果是仓储商、运输者造成的,则由仓储者、运输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按供货合同的约定,如因对方原因导致的供货延期,你方货物积压,看对方是否有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条款,有按条款处理,如没有但给你方确实造成实际损失,你方也可以向对方主张相应的违约赔偿。对方即使不要求退回预付款,但你方如已经按照合同规定开工生产,导致货物积压,那对实际造成的损失对方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不是停止合作就能解决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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