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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普通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应该怎么处罚?

2022-02-26
根据情节的严重性,判处相应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同时,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税务机关对丢失发票的纳税人,可以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五)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情形,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发生发票丢失情况的,应立即报告税务机关,登报声明作废,并接受相应的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税务人员)一样适用于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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