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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系统应当具有用户授权与认证、使用审计、数据存储与管理、患者隐私保护和字典数据管理等基础功能,保障电子病历数据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用性...
检查检验类医嘱录入和处理功能,除满足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外,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 1.提供检查检验医嘱录入功能,录入内容应当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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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适用于医疗机构电子病历系统的建立、使用、数据保存、共享和管理。
用户授权功能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 1.创建用户角色和工作组,为各使用者分配独立用户名的功能。 2.为各角色、工作组和用户进行授权并分配相应权限,提供取消用户的功能,用户取消后保留该用户在系统中的历史信息。 3.创建、修改电子病历访问规则,根据业务规则对用户自动临时授权的功能,满足电子病历灵活访问授权的需要。 4.提供记录权限修改操作日志的功能。(二)推荐的功能:1.对用户权限加以时间限制的功能,超出设定的时间不再具有相应的权限。2.提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患者本人及其监护人、代理人授权访问部分病历资料的功能。
医嘱录入的一般功能,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医嘱(含门(急)诊各类处方和医嘱),包含以下功能要求:(一)必需的功能: 1.医嘱录入功能应当支持临床所有类型医嘱及其内容的录入,医嘱内容至少应当包括长期医嘱起始日期和时间、长期医嘱内容、停止日期和时间、临时医嘱时间、临时医嘱内容、医师签名、执行时间、执行护士签名等。 2.在所有医嘱录入和处理界面的明显部位显示患者信息的功能,患者信息应当至少包括患者唯一标识号码、姓名、性别、年龄等。 3.提供医师级别与处方权相匹配的提示功能。 4.提供医嘱模板辅助录入功能和成组医嘱录入功能,医师可以根据患者病情选择、修改其中部分或全部医嘱,同时提供使用自由文本录入医嘱的功能。 5.提供医嘱补录入功能,因抢救危急患者需要下达口头医嘱,应当在抢救结束后即刻据实补记录入,并给予特殊标识。 6.自动记录医嘱录入时间和录入医师信息的功能。 7.提供医嘱双签名功能,当由实习医师、试用期医务人员和通过认定的进修医务人员按照上级医师要求下达医嘱时,应当经过本医疗机构注册的医师审阅、修改、确认后生效,并保留书写者与审阅者的双签名。 8.提供医嘱内容完整性和基本合理性校验功能。 9.提供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等字典及分类检索、编码检索、关键字检索等功能,供用户录入医嘱使用。 10.提供显示患者既往患病诊疗医嘱的功能。(二)推荐的功能:1.提供录入、处理非本院药物、诊疗项目的功能,以便给患者开具药品外购处方,或开具外院诊疗申请单。2.提供对医嘱的医保政策符合性进行自动检查和提示的功能。3.提供显示医嘱对应的收费项目价格,显示患者预交金金额信息的功能。(三)可选的功能:1.提供固定时间区间长期医嘱的录入功能。2.提供提前录入在未来某时刻生效的医嘱的功能。3.提供单一操作停止当前所有有效医嘱的功能,方便在患者术前或出院前停止所有医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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