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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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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爆发、流行时,阻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拒绝执行政府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应当通报批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依照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严重突发事件、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的,可以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5-罚款20万元;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企业未经批准复工的,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公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拒绝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的,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妨碍或者拒绝执行政府采取紧急措施的、拒绝执行政府有关控制疫情决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根据第七十七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有关单位存在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未做好应急设备、设施日常维护、检测工作,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或者突发事件危害扩大等情形的,可能承担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并处5-20万元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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