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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的,按照国家和本省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用人单位确定工资支付周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实行月、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的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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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工资支付制度。对建筑施工企业和列为工资支付重点监察对象的用人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该用人单位劳动者的工资支付。具体办法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一)未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的;(二)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三)克扣或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规定支付的;(五)且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六)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告知举报人;立案后应当及时处理,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结案,同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情况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用人单位克扣或者劳动者工资等案件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可能转移财产或者其负责人有可能逃匿的,可以依据《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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